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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耗盡原則對消費者和企業的影響

什麼是權利耗盡原則?

權利耗盡原則在商標及專利上是一個與企業及消費者密切相關的重要概念,其概念建立於兩個基本原則:公平交易及消費者利益,網路的發達帶動了新型態的消費模式,海外網路購物、國外代購、電商平台等交易方法,同時帶來了平行輸入的爭議,因此就更需要討論關於權利耗盡的問題。


權利耗盡原則又稱為「第一次銷售理論(First Sales Doctrine)」,指的是權利人(可以是原權利人或被授權人)在市場上出售商品或取得利益的同時,權利隨即耗盡,權利人就再無權利限制該商品再次在市場上流動。而權利耗盡又分為下列耗盡原則:

國際耗盡原則:

即不論商品是在國內或國外第一次流入市場,權利人都不能再就該商品主張權利;

國內耗盡原則:

指商品在一特定國家內進入市場後,權利人就不能在該國就該商品主張權利,但可針對其他國家主張權利;

區域耗盡原則:

指權利耗盡以指定區域為限。


基於權利耗盡的原則,企業需要注意什麼呢?

  1. 定價策略:耗盡原則會限制企業在不同市場的差別售價,可透過定價策略來減低消費者從海外購買「水貨」的情形;

  2. 售後服務:耗盡原則將影響企業對售出產品的管控,平行商品的售後問題可能影響品牌形象,因此明確售後政策,可協助消費者選擇在哪裡購買商品:

  3. 假冒或仿冒品監控:平行商品的流通可能使假冒品或仿冒品「順便」流通進入市場,企業應有效打擊假冒商品,以確保市場上流通的商品是符合標準的;

  4. 代理經銷商約定:權利人雖無法限制商品轉售,但可透過約定方式限制代理經銷的銷售、出貨地區,間接控制平行輸入的機會。


台灣在權利耗盡原則的政策

台灣智慧財產權在權利耗盡原則上所採取的是:

  1. 商標權:採國際耗盡原則(商標法第36條第2項);

  2. 專利權:採國際耗盡原則(專利法第59條第1項第6款);

  3. 著作權:採國內耗盡原則(著作權法第59-1條)。


就台灣所採取的國際耗盡原則,對於平行輸入(水貨)的產品能夠主張的範圍很有限,就商標耗盡的方向,可以考慮商標法同條所定「為防止商品流通於市場後,發生變質、受損或經他人擅自加工、改造,或有其他正當事由者」,做為重新主張商標權利的基礎。另外平行商品在販售時,是否有未經授權使用的宣傳圖文等,也是權利人可以掌握的維權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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