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娛樂產業常見分類:KOL、直撥等
第38類:提供網路聊天室、線上論壇、播客傳輸等;
第41類:娛樂服務、提供不可下載的線上影片、影片製作等;
第42類:伺服器代管、軟體及服務SaaS等。
二、娛樂產業常見分類:平台、經紀等
第35類:廣告服務、網路行銷、演藝經紀服務等;
第38類:提供網路聊天室、線上論壇、播客傳輸等;
第41類:娛樂服務、電視娛樂節目之策劃製作、藝人表演服務等;
第42類:伺服器代管、軟體及服務SaaS等;
第45類:線上社交網路服務、交友服務等;
平台常見關聯類別還包括:第09類(APP、電腦軟體等)。
二、娛樂產業申請商標上常見問題
參考智慧局說明,娛樂產業可以是影視、音樂、表演、遊戲、運動、電競、書刊、藝術、賭場、遊樂園等各種形式,隨著科技進步,娛樂產業的呈現及傳播媒介已與過去不同,因此對應的類別也會有所不同;最主要的是掌握該服務的本質,及提供給客戶的服務類型,就不會在類別上有所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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