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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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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臺灣著作權法第10條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登記、認證、公開都不是必要的保護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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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著作權所保護的權利包括:重製權、公開口述權、公開播送權、公開上映權、公開演出權、公開傳輸權、公開展示權、改作權、編輯權、散布權及出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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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著作權分為「著作財產權」及「著作人格權」。
著作權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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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的類型包括:(一)語文著作;(二)音樂著作;(三)戲劇、舞蹈著作;(四)美術著作;(五)攝影著作;(六)圖形著作;(七)視聽著作;(八)錄音著作;(九)建築著作;(十)電腦程式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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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又可包括:(一)衍生著作;(二)編輯著作;(三)共同著作。
不得為著作權標的
依據著作權法第9條:「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一、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二、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如何登記著作權
雖著作權為著作完成即有的權利,但我方與財團法人臺灣經濟科技發展研究院登記為著作權代理人,可進行登記以取得存證證明,供需要時使用。需準備文件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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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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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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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物品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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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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